本題考察國家基本藥物的遴選和轉讓。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下列藥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遴選範圍(1)含有瀕危野生動植物成分的(2)主要用於滋補保健,易被濫用的(3)非臨床治療的首選藥物(4)因嚴重不良反應, 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明確規定,生產,銷售或使用應暫停(5)他們違反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品種,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1)藥品標準已取消的(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撤銷其藥品批準證書的(3)已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4)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風險效益或成本效益比較好的品種可以替代的(5)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