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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名稱以部頒藥品標準為準嗎?

提問處方制度中的第7小條中說“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頒布的藥品標準為準”,這和”書寫藥品名稱規則“中“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和國藥典》為準”相矛盾嗎? 回答答復:在《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處方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十壹條 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和國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獲經國家批準的專利藥品名為準。如無收載,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藥品的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故兩者不矛盾。藥品標準是國家對藥品的質量規格和檢驗方法所做的技術規定。是藥品生產、銷售、使用和檢驗單位***同遵守的法定依據。合格的藥品應有肯定的療效,盡量小的毒性及副作用。好的藥品質量標準應能控制藥品的內在質量。藥品質量的好壞,集中表現在有效性和安全性兩方面,它取決於藥品本身的性質和純度。藥品的有效性是發揮治療效果的基本條件,安全性是保證藥品充分發揮作用而又減少損傷和不良影響的必要條件。藥品標準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成份或處方的組成;含量及其檢查、檢驗的方法;制劑的輔料;允許的雜質及其限量、限度,技術要求以及作用、用途、用法、用量;註意事項;貯藏方法;安裝等。其目的就是在正常的原輔料與正常的生產條件下通過藥品使標準檢查與檢驗,以證明該藥品的質量是符合專用要求的。制定藥品標準必須堅持質量第壹,充分體現“安全有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藥品標準應起到促進提高質量、擇優發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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