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停止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的情況下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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