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藥品監督保證體系主要是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藥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壹級,藥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當購買樣品。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扣押,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藥品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壹百零壹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公告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告範圍內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