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布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指導原則等,組織對制定的省級中藥飲片炮制規範開展合規性審查。
二、備案前,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就有關事宜與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管理司進行溝通交流。
三、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發布省級中藥飲片炮制規範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提交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包括發布公告、文本及起草說明等。
四、省級中藥飲片炮制規範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備案,並及時將有關問題反饋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相關內容後重新備案。
五、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將已經備案的省級中藥飲片炮制規範收載品種目錄及相關信息通過網站向社會公開,以便公眾查詢。
六、省級中藥飲片炮制規範中存在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要求情形的,壹經發現,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責令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或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