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的註冊經營範圍可以寫為:從事醫藥科技、生物科技、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從事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中藥零售、西藥零售、醫療器械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醫藥企業是指醫藥行業的企業,可以分為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經營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