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1064條: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事後以同壹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民法典》第1064條確立了壹個基本原則,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所負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除非滿足三個條件,否則視為夫妻同債。
第壹種,基於雙方意思相同的債務。最典型的是“* * *債務* * *”,即夫妻雙方在合同或債務上簽字,或者不簽字但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認可。
第二種,基於家庭日常需要和債務負擔。比如買菜、買藥、孩子教育等的債務。,即法律上夫妻的日常家務代理權。
第三種,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比如用來買壹個家庭自住的房子,或者投資壹個雙方都壹樣的網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