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和不誤導消費者的瑕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