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醫療機構的藥房工作人員調配處方時,必須核對處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代用處方所列藥品。有禁忌癥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確有必要的,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簽,可以調配"。因此,藥房工作人員調配處方時,壹定要慎之又慎,認真審核,發現超劑量的處方有權拒絕調配,必要時要與處方醫師核實確認後再調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審評審批工作制度,加強藥品審評審批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溝通交流、專家咨詢等機制,優化審評審批流程,提高審評審批效率。
藥品審評審批結論和依據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審評審批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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