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內容:
1、所有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收入均免征營業稅。
2、所有醫療機構的其他經營收入(諸如銷售不動產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培訓收入等非醫療服務收入,下同)均應征收營業稅。
3、所有醫療機構的其他經營收入,減除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後,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經營收入如直接用於改善本衛生機構衛生服務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4、個人投資、個人合夥開辦個人獨資、個人合夥、個體醫療機構或診所、或承包承租經營醫療機構或診所的,應依法征收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或承包承租經營個人所得稅。
5、所有醫療機構發放工資薪金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支付非本機構專家門診、會診、主刀等費用,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均應依法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股息利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6、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其收入的認定和劃分,按照“財稅〔2009〕122號、財稅〔2009〕123號”有關規定執行。
7、醫療機構自產自用制劑免征增值稅,但是獨立於醫療機構的藥房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