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健康檢查工作由衛生部領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實行統壹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工作。
健康證辦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健康檢查機構負責健康合格證明的發放工作。健康合格證明在健康檢查結果送達後,無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其有效期限為壹年。
2、健康檢查表、健康合格證明樣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壹規定。健康證明不得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轉讓。
3、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應當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懸掛上墻,其它單位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在工作時隨身攜帶或者由從業人員所在單位統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