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夥食費:包括糧食、蔬菜、食用油、肉、蛋、魚、豆制品、調味品。
(2)服裝及床上用品支出:用於為在逃犯、經濟困難的服刑人員和在監服刑人員購買衣服和褲子、被褥、床單、鞋襪等支出。
(3)醫療費:罪犯就醫、住院的醫藥費、藥品、體檢費,以及醫務室購買藥品、壹次性(低值易耗品)醫療器械的費用。
(4)雜費:衛生紙、衛生巾、消毒劑、美容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掃帚、拖把等費用。對罪犯來說,罪犯食堂的煤燃料費和炊事員的臨時工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在押人員無需自付餐費,但實際操作中,如果親屬提供費用,在押人員可以在看守室購買其他高標準餐食。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拘留所的基礎設施建設、修繕、日常運行、辦案、設備和在押人員配備等經費,由公安機關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全額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核定在押人員的夥食費、醫療費和其他夥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