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專營或者轉售的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商品的,涉嫌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秩序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