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內設機構,重組現有稽查局,賦予具有專業基礎的食品藥品稽查人員以刑事執法權;
第二種是原食品藥品監管稽查局與公安人員合署辦公;
第三種是專業偵查機構直接設在公安部門。地方 "食藥警察 "試點大多采用第三種模式。
雖然地方試點多采取第三種模式,但國家層面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稽查局,可能還是采取第壹種模式,即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派出機構,其同時接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壹方面,全過程執法可以彌補分段監管的弊端;另壹方面,"食藥警察 "擁有人身、財產強制權,其直接辦案有利於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對接,可以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形成更強的震懾。
在行政監管部門內部設立刑事執法機構,並不違反常理。胡穎廉說,林業局設立 "森林公安 "機構(即森林公安局)已有多年,而 "森林公安 "也是公安機關的壹個警種。"食藥警察 "的最終設置,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公安部尚未給出正式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