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業;
2、沒收所有藥品及違法所得;
3、處以違法生產藥品金額十五倍至三十倍的罰款,不足十萬的按十萬計算。
藥品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應具備法人資格;
2、應具有與開展藥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藥品儲存條件;
3、應具有與開展藥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制度;
4、應具有經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
綜上所述,對於未持藥品許可證銷售藥品的行為,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業、沒收所有藥品及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生產藥品金額十五倍至三十倍的罰款,如罰款不足十萬則按十萬計算,以此確保藥品市場的合法性和消費者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