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經營許可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取得營業執照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