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索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