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刑事犯罪的,按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處理。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