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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藥企業對員工的培訓有哪些原則性要求

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十四條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從事驗收、養護、計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學歷或壹定的文化程度,經有關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在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企業應定期對各類人員進行藥品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技術、藥品知識、職業道德等教育或培訓,並建立檔案。

第六十五條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保管、養護、營業等工作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的崗位,工作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其他

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十六條 企業每年應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疾病的患者,應調離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

第六十六條 企業每年應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疾病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其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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