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啟用。
第壹條:為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按照優質、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專用章,是指進駐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大廳的文化出版局窗口,從事行政審批過程中所使用的專用印章。
第三條:行政審批專用章僅限於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大廳文化出版局窗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