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 "其他嚴重情節"
(壹)造成較大公共****、健康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數量、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