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前30日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並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換發新的《藥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