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數據擴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
本法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中國禁毒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