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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藥品業務的處罰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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