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第二條第(四)項統壹醫保目錄。統壹城鄉居民醫保藥品和醫療服務目錄,明確藥品和醫療服務支付範圍。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和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規定,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資金可承受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並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的變化,有增有減、有控有擴,做到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完善醫保目錄管理方式,實行分級管理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