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保持質量的期限。通常藥品標簽上註明有效期的年月,就是指可以使用到所標明的月份的最後壹天,次日就不要用了。
如有效期至2010年05月,就是指有效期到2010年05月31日為止,6月1日以後就不可以用了。也有的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字表示,如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1日,則表示2010年10月22日以後該藥品就不能再用了。
有效期表示方法有以下幾種:
1) 直接標明有效期:有效期2001年10月,意味著可以使用到2001年10月底,2001年11月1日之後便不可再繼續使用。
2) 從生產批號推算有效期:如某藥品的批號為970908—113,註明有效期3年,則可推算出該藥品可以用到2000年9月7日。
3) 直接註明失效期:某藥品包裝上註明失效期為1999年6月,表示該藥品合法使用的截止時間為1999年5月31日。
人民網-有效期內的藥品都能用?有效期不等於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