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第(壹)項調整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滿1個月增加1.4元,繳費年限不滿1的按1(繳費年限計算至當月)。
(三)在第(壹)、(二)項調整的基礎上,2019 12 31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3元;2019 12 31之前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4元。
(四)在第(壹)、(二)、(三)項調整的基礎上,支付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西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退休人員。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繼續按規定予以傾斜,並認真執行相關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
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