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藥品、醫療器械等技術審評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三)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省衛生廳。
(四)將省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簡稱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