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限制了醫療廣告內容,限於醫療機構第壹名稱、醫療機構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聯系電話等8項內容;同時,規定醫療廣告不得出現以下八項內容,即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淫穢、迷信、荒誕的;貶低他人的;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並規定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三是加大了對違法醫療廣告的處罰力度,對於發布嚴重違法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經濟處罰的同時並處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單位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醫療機構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修訂後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