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藥品的管理制度:
1、高危險藥品包括高濃度電解質制劑、肌肉松弛劑及細胞毒化藥品等,具體品種見附錄。
2、高危險藥品應設置專門的存放藥架,不得與其他藥品混合存放。
3、高危險藥品存放藥架應標識醒目,設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藥學人員註意。
4、高危險藥品使用前要進行充分安全性論證,有確切適應癥時才能使用。
5、高危險藥品調配發放要實行雙人復核,確保發放準確無誤。
6、加強高危險藥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進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擴展資料
國內高危藥品管理制度的社會背景:
我國高危藥品的管理水平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壹定差距。首先,高危藥品已列入管理範疇,但國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來指導和管理高危藥品。
目前大多數醫療機構在用的高危藥品目錄只是照搬美國ISMP公布的高危藥品目錄制定的,與國內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仍有待研究。同時,高危藥品管理的研究總體比較零散,只是局限於某些環節或某個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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