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食藥監局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行政部門投訴
(四)按照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報經其批準的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必須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