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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行醫的條件

I.申請個體行醫的條件

1.申請個體行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3)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獨立承擔本單位的事務。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個人在城市開辦診所,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醫師執業技術考試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從事同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個人在鄉、村開辦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二、如何辦理個體行醫執照

辦理個體行醫執照,壹般有以下三個步驟:

1、申請設立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向縣衛生局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並填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薄》;

2、提交資料。如負責人名錄及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醫療機構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醫療機構建築設計方案;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壹般設備清單和藥品種類清單;

3、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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