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個體行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3)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獨立承擔本單位的事務。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個人在城市開辦診所,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醫師執業技術考試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從事同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個人在鄉、村開辦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二、如何辦理個體行醫執照
辦理個體行醫執照,壹般有以下三個步驟:
1、申請設立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向縣衛生局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並填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薄》;
2、提交資料。如負責人名錄及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醫療機構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醫療機構建築設計方案;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壹般設備清單和藥品種類清單;
3、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