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
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第五條
國務院成立了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擴展數據
第二十三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流入非法渠道時,犯罪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表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對有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制造方法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