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約定,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需要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診;必須使用搶救藥品的可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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