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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準與國家標準的區別

法律分析:國家標準是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制定;非標準不是國家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和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的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等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符合前款規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制定的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或者授權批準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壹條 為滿足基本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的需要,對相關行業的技術要求起主導作用,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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