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加強藥品委托生產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藥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藥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藥品委托生產,是指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稱委托方)在因技術改造暫不具備生產條件和能力或產能不足暫不能保障市場供應的情況下,將其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委托其他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稱受托方)全部生產的行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