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違法行為不適用減輕行政處罰:(壹)行政處罰起點金額為2021元或者低於2021元的;(二)主觀故意的;(三)僅對最高罰款倍數或者數額作出規定,沒有規定行政處罰下限的;(四)涉及醫療用毒性藥品、血液制品、興奮劑、疫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乳制品、第三類植入類醫療器械等高風險產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老年、傳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產品的;(五)情節嚴重的;(六)行政處罰劃分階次的,處於第二階次及第二階次以上的;(七)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進壹步實施行政處罰的。以上是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規則
法律客觀:《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