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為未成年人生產、銷售食品、藥品、玩具、用具、遊戲娛樂設備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註意事項,無註意事項的不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