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命令。
壹、水庫、堤壩、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護堤樹木、草皮,都關系到防洪安全,必須嚴加保護,不得損壞。
二是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庫、湖泊、河流等壹切水域炸魚、毒魚、電魚,保護水利工程和水產資源安全。
三、水庫等水利工程,必須規定安全管理範圍和護堤地。在大壩及其規定的安全管理範圍和護堤地內,嚴禁毀林開荒、打洞掩埋、建窯建房、開荒放牧、爆破取土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動。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有關規章制度,堅守崗位,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堅決同壹切危害水利工程的行為作鬥爭。任何人不得幹涉和阻撓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五、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