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 制定與實驗工作相適應的標準操作規程。需要制定的標準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壹)標準操作規程的編輯和管理;
(二)質量保證程序;
(三)供試品和對照品的接收、標識、保存、處理、配制、領用及取樣分析;
(四)動物房和實驗室的準備及環境因素的調控;
(五)實驗設施和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校正、使用和管理;
(六)計算機系統的操作和管理;
(七)實驗動物的運輸、檢疫、編號及飼養管理;
(八)實驗動物的觀察記錄及實驗操作;
(九)各種實驗樣品的采集、各種指標的檢查和測定等操作技術;
(十)瀕危或已死亡動物的檢查處理;
(十壹)動物的屍檢、組織病理學檢查;
(十二)實驗標本的采集、編號和檢驗;
(十三)各種實驗數據的管理和處理;
(十四)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制度;
(十五)動物屍體及其他廢棄物的處理;
(十六)需要制定標準操作規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標準操作規程經質量保證部門簽字確認和機構負責人批準後生效。失效的標準操作規程除壹份存檔之外應及時銷毀。
第二十三條 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及分發、銷毀情況應記錄並歸檔。
第二十四條 標準操作規程的存放應方便使用。研究過程中任何偏離標準操作規程的操作,都應經專題負責人批準,並加以記錄。標準操作規程的改動,應經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確認,機構負責人書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