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十條所得。
藥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規格、劑型、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論等內容,並且驗收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