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吸毒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2、對戒毒人員需要實施強制戒毒的,強制戒毒決定應當在戒毒人員進入辦公室前交給本人。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的家屬、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
販賣毒品怎麽判刑?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