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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售賣過期藥品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過期藥品是屬於劣藥,藥店銷售過期藥品的,藥品監督部門可以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三)超過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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