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我國公安機關辦理涉嫌非法經營罪案件,以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法規,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刑事案件: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再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對市場買賣商品和進出口商品的限制,國家對上述商品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書除了違反市場秩序外,還違反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