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持有《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組織進行跟蹤檢查。《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內至少進行壹次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藥品GMP跟蹤檢查工作;藥品認證檢查機構負責制訂檢查計劃和方案,確定跟蹤檢查的內容及方式,並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檢查組的選派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檢查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對註射劑、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等進行跟蹤檢查。
第三十條 跟蹤檢查的結果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