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證經營藥品查處方略
藥品市場上出現的無證經營藥品行為主要有以下五種表現形式:壹是“無證無照”型,即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經營藥品行為。二是“有照無證”型,即有《營業執照》但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行為。三是“證件失效”型,即《藥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被註銷或被吊銷的單位經營藥品行為。四是“申領證件”型,即已向監管部門提交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資料,尚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即經營藥品行為。五是“有證超範圍”型,即持有效《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超出經營範圍經營藥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