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假藥:藥品所含成份名稱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處理: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使用的;2.生產企業未獲得國家藥品批準文號;3.在沒有醫學用途的情況下變質;4.它被汙染了,不能入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為劣藥:1。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2.已過期的藥品;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