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科目原則上不查。(參加考試但分數缺席的除外)
2.主觀題成績只審核有無遺漏、評分和評分的準確性、違紀記錄或其他異常情況等。,試卷不進行重新評估。
3、勘察設計各專業和註冊建築師相關科目使用答題卡復評合格後的科目,只接受復評人員申請復查。
4.審查程序。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考生應在成績公布後30日內向當地考試機構提出書面復試申請,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匯總後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考試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考試中心交有關部門進行成績復試,復試結果由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反饋給考生。
5、省級組織評審的科目,由各省對評審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