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說明 - 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醫療、康復

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醫療、康復

第三十二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采取對癥藥物治療措施,建立治療檔案;對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傳染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應當實行隔離戒毒治療。

第三十三條 強制戒毒所必須依照有關規定使用戒毒藥品,不得使用未經審批準許臨床使用或者試用的戒毒藥品。

第三十四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建立嚴格的戒毒藥品管理制度。對用於戒毒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由專人管理,並分別建立專用收付帳冊、專用處方和專冊登記,由專人保管。

需要對戒毒人員使用戒毒藥品的,應當由醫生開具處方,並監督戒毒人員當場服藥。

第三十五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實行醫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班和定時查房制度,防止戒毒人員在脫毒治療期間發生事故。

第三十六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組織經脫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開展有益於身體康復的文體活動;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所內組織戒毒人員參加適度的勞動。

第三十七條 對強制戒毒期限將滿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應當對其進行是否已經生理脫毒的檢查。對仍未生理脫毒的,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填寫《延長強制戒毒期限呈批表》,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得超過壹年。

  • 上一篇:四川色達在哪裏?
  • 下一篇:22歲的身高問題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