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7日,範先生在被告超市購買了 "傣家鄉 "泰國茉莉香米兩袋,花費389.8元。後範先生在其購買的大米及其包裝袋上發現大米有蟲子,並就此與超市進行溝通,溝通未果,遂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九龍坡區分局投訴,此後起訴至九龍坡區法院。
法院近日判決認為,被告某超市西城天街分店向原告銷售的大米中存在大米蟲,該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安全的要求,被告的銷售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價款並按價款十倍賠償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黴變食品。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除賠償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